6月28日,法律事务办公室组织全体同志,对《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六章违反政治纪律行为处分规定第六十一条——七十条中不遵守组织请示、报告制度的,干扰巡视巡察工作或者不落实整改要求的,对抗组织审查行为的,组织、参与反党活动的和为反党活动提供帮助以及未经组织批准参加其他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的,党员组织、参加反对党的领导、反对社会主义制度或者敌视政府性质组织的,组织、参加会道门、邪教组织的,从事、参与挑拨破坏民族关系制造事端,参加民族分裂活动以及其他违反党和国家民族政策的,组织、利用宗教活动反对党的理论、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从而破坏民族团结,以及其他违反党和国家宗教政策的,党员信仰宗教以及参与利用宗教搞煽动活动的,党员组织、参加迷信活动或者个人搞迷信活动的具体违纪行为和相关处分的规定进行认真了研读细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