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集应试人在测试开始、测试进行、测试结束等不同时段的照片或视频,并保存不少于3个月。
第二十条 测试结束后,经考务人员确认无异常情况,应试人方可离开。
第七章 成绩评定
第二十一条 测试成绩评定的基本依据是《普通话水平测试大纲》和《计算机辅助普通话水平测试评分试行办法》。
第二十二条 “读单音节字词”“读多音节词语”“朗读短文”测试项由测试系统评分。
“选择判断”和“命题说话”,由2位测试员评分;或报国家测试机构同意后试行测试系统加1位测试员评分。
测试最终成绩保留小数点后1位小数。
第二十三条 测试成绩由省级测试机构或国家测试机构认定发布。
测试成绩在一级乙等及以下的,由省级测试机构认定,具体实施办法由国家测试机构另行规定。
测试成绩达到一级甲等的,由省级测试机构复审后提交国家测试机构认定。
未经认定的成绩不得对外发布。
第二十四条 一级乙等及以下的成绩认定原则上在当次测试结束后30个工作日内完成。一级甲等的成绩认定顺延15个工作日。
第二十五条 应试人对测试成绩有异议的,可以在测试成绩发布后15个工作日内向其参加测试的站点提出复核申